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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是指发生于有关联的或间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
关联抵押中贷款主贷人、担保人、关联人分别是以下意思:主贷人:主要责任人,贷款者。
关联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是社会正常的经济现象。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往往发生在有关联的企业或有潜在关联的企业之间。但从狭义角度看,关联担保并不等同于关联交易的属概念,有的关联担保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抵押是指在一个贷款人的多笔贷款中,用同一套抵押物进行担保的情况。
在法拍房的情况下,如果该房产存在关联抵押,那么在拍卖中,所有的关联抵押都需要在法院公告中披露,并且在竞拍价款分配时需要按照一定的优先级进行分配。
由于关联抵押一般涉及到多个贷款人和担保权人,因此在法拍房的情况下需要特别关注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在购买之前进行仔细的调查和判断。
(一)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
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 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 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 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
等业务;
(四) 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
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汇款、转账及其他支付业务。
其中,汇款指的是将资金从一家银行转移到另外一家银行或者国内外的个人或企业账户的业务;转账是指将资金从一个银行账户转移到另一个银行账户的业务;其他支付业务主要包括代收代付、信贷放款等业务。
这些关联交易都是在银行客户与银行之间进行的,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银行的各项相关规定和制度。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购并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连人士交易,将其列为重大交易,规定按必须披露交易的程序办理,同时规定了几种关联人士交易可获豁免。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视其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决定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所谓重大影响,则是指对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