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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中国的债券市场被分割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关于企业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发行,业内的说法简单明了: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由发改委核准;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由证监会核准;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在证券交易所备案。
人民银行及其下设机构并不直接负责审批。
根据改革方案,原划入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证监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国家发改委网站显示,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负责“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按分工审核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
证监会负责债券监管的部门是公司债券监管部。该部门的主要职能包括:拟订监管债券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债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规则;审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并监管相关发行上市活动;监管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活动;拟订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上市交易的监管规则、实施细则并监管其发行上市活动;协调指导证券自律组织的债券业务;审核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从事债券业务的资格;监管证券中介和服务机构的债券业务活动;监测债券市场运行,负责债券市场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债券市场统一监管执法;负责债券市场部际协调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