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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大量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可通过什么方式,转让给,和该政府相关联国有企业

时间:2024-05-08 15:12:03    来源:互联网

政府部门大量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可通过什么方式,转让给,和该政府相关联国有企业?

政府部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就是国有股,目前,国有股权转让主要有如下五种模式。

第一、“深发展模式”。深圳发展银行将政府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美国的新桥集团。所谓“深发展”模式就是指将国有股转让给外商。

政府部门大量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可通过什么方式,转让给,和该政府相关联国有企业

第二、“科龙模式”。广东顺德地方政府将其持有的科龙股份转让给了国内一家民营企业——格林科尔公司。所谓的“科龙模式”就是将国有股权转让给民营企业。广东三水健力宝集团的政府股份最后也是转让给了民营企业。

第三、“美的模式”。美的是与科龙相邻的另一家家电企业。但国有股转让的模式却是MBO,政府将所持股份转给了经理层。

第四、“TCL模式”。TCL把地方政府持有的一部分股份分别转让给了外商和经理层。所以,“TCL模式”其实是一个混合模式。

第五、“职工持股模式”。“职工持股模式”与“美的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国有股的受让人不仅包括经理层,也包括普通员工,尽管经理层的持股数量和比例要高得多。

国有股转让的一般条件:

政府部门大量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可通过什么方式,转让给,和该政府相关联国有企业

  • 一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 二是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
  • 三是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 四是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