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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们不是一回事,但他们的确有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擅自发行股票罪是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擅自发行股票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集资类犯罪的统称,包括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2.他们的区别,最大的不同,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吸收资金;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仅具有通过发行股票吸收资金的故意,还应当具备使投资人作为股东、债权人的故意。而在客观上,行为人客观方面有差别。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即可以构成本罪,其行为不具有发行股票的真实内容;就擅自发行股票罪而言,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的真实内容,且不具有还本付息的特征,行为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擅自发行股票也构成本罪。有人或许会问,众所周知的华为给员工发行的员工股是否属于一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华为作为一家非上市公司,其常年向员工发行虚拟股,其员工持股人数超过6万人,早已超过了200人特定对象的限制,但是,华为发行的员工股,是一种虚拟股,只有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和决策权。在一般概念里,此类向员工发行的准股权,一般是激励性质,华为此种虚拟股,只有收益权,则更凸显了其激励性质。此种面向员工员工与公司之间的虚拟股交易更像是合同关系,而非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这就规避了相关法规的限制,其实此种方法,在广东很多著名民营企业(比如广告最多的那两家)内都盛行。但作为一家非上市公司,华为的此种员工持股计划也是种非常重要的融资手段,据《财经》报道,2004年至今,华为员工以购买虚拟股的形式通过华为工会增资超过260亿元。反观华为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中兴通讯,其在A股上市以来累计募集资金不过24亿元。2004年在香港上市,融资不过21亿港元,融资力度高下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