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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具体措施(1)金融缓和政策1995年以来,日本银行一直实行超金融缓和的政策,目的在于刺激景气并减轻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负担。
金融缓和政策是政府放宽了管制,使得市场拥有足够的资金供给,因此,日本银行将市场上的短期利率调低,大体接近于零。
由此,起到了提高股市、刺激住宅投资和减少中小企业破产等方面的作用。
(2)实施“早期纠正措施”根据《金融机构等经营健全性确保法》,为尽可能避免严重的金融事态的发生,并减轻破产金融机构的处理难度,从1997年开始,日本政府针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建立起了早期纠正制度。
所谓“早期纠正措施”,就是大藏省和日本银行根据自己资本比例这一客观标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改善经营方面的行政指导;对于经营恶化的金融机构,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可发出业务改革和停止营业的命令,要求其尽早采取重建和处理不良债权的措施。
(3)债转股1999年7月,日本政府在《产业再生关联法案》中,正式规定了债转股的实施条款,允许金融机构对经营恶化、无力还贷的企业实行债转股。
这种处理方式可以解除企业的负债,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银行也可成为企业股东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
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转,认购的股票价格上升,还有机会回收已经放弃的债权。
三、第三阶段不良债权的处理措施(2001年以后)2001年4月,小泉政府上台后提出“没有改革,就没有日本经济复苏”,强调要“忍住阵痛”,把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作为最主要的政策课题,2002年4月,在公布了对11家主要银行的债权、债务特别审查的结果后,日本政府正式推出“紧急经济对策”,把改革重心落到了以彻底处理不良债权为中心的经济结构调整上,这标志着不良债权的处理进入新的高峰。